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卫联基金会”)供应商管理,保证项目高效、规范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供应商管理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损害基金会、受益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
第三条 部门职能:
(一)各部门按职责范围管理对应的供应商。
(二)各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信息,监督管理供应商开展工作,并对其在完成进度、质量、及时性、配合度、拓展性等相关方面予以评价。
(三)财务部、合规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拟定《合格供应商名录》,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供应商选择
第四条 各部门优先选择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供应商。若无法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挑选适合供应商时,可另行选择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社会公信力;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条 供应商提供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特殊行业许可证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或组织介绍(经营范围简介、主要业绩等)。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对供应商通过电话、网络或实地考察,并对机构规模、专业能力、服务能力、预算、配合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八条 满足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三种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项目,根据符合项目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在各项一致性评价下,优先选择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
第九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或招标方式的,组成不少于3人的小组进行评议。
第三章 供应商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各部门以现场或电话方式,采取调研、抽查等形式对供应商服务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监查过程中,将服务质量差,不诚信且严重影响基金会声誉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反馈至合规部和财务部,并单方解除合同,当即移出《合格供应商名录》,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第十二条 财务部、合规部每年12月对供应商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维度包括质量、交付时间、配合度、参与项目数量等,被评价为“不合格”的供应商上不再合作,被评价为“一般”的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对其加强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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