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招聘管理
第二条 按照《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章程》规定,基金会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或罢免。基金会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由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基金会用人原则是任人唯贤、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招聘和试用期间全面考察、择优录用。
第四条 基金会人员实行聘用制。具体形式如下:
(一)直接聘用人员,由基金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
(二)借用其它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其所属单位和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离职和辞退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新入职人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职称证书原件、个人简历和离职证明等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通过的新入职人员,在1个月内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内,员工主动辞职或基金会要求辞退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
第七条 试用期期满前,新入职人员提交转正申请,用人部门提交试用期考核意见,人力资源部综合评价,报秘书长审批。
第八条 基金会辞退不合格的非试用期员工或组织优化裁员或非试用期员工离职均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九条 连续旷工7天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连续旷工30天,双方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因旷工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基金会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第十条 离职人员和辞退员工均须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培训分为入职基础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自我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不限基金会文化和规章制度,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等,以满足与基金会发展相匹配的技能需求,提升员工整体素质。
第十二条 由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统筹组织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受训人员准时参加培训,培训时间纳入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由基金会外派参加培训的员工,尽可收集培训资料。在培训结束归岗后须汇报学习心得。
第五章 绩效薪酬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周期为自然年,考核结果作为调岗、晋升和年终奖发放依据,考核工作于次年2月1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由人力资源部和业务部门共同制定年度考核指标,报秘书长审批。制定考核指标遵循原则是符合理事会的决议精神,简单易行,达到鼓励勇挑重担、贡献突出和自我改进的激励目的。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卓越、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对于较差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双方约定相应待遇,薪酬不少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为合同工资金额80%。
第十八条 新入职和离职员工,当月薪金计算公式:当月工资=合同工资金额/21.75*实际工作天数。
第十九条 事假扣工资=合同工资金额/21.75*事假天数。
第二十条 病假扣工资=合同工资金额/21.75*病假天数*40%。
第六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时间9:00-17:00,次月1日汇总上月考勤,并作为发放工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班需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经秘书长批准签字,方计入加班。4小时以上的工作方可申请加班。
第二十三条 出差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权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带薪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如遇特殊情况微信或电话口头请假,到岗后补填《请假申请单》。
第二十六条 病假超过2天,需提供医院证明。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勤管理,经多次批评教育不改,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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