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与反贿赂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3, 164, 385, 387, 389, 391, 392 和 393 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中国反贿赂法”)等适用的法律法规下,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管理制度要求基金会的员工必须在合乎道德、合乎法律的方式行事,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3, 164, 385, 387, 389, 391, 392 和 393 章,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中国反贿赂法”)。
第二章 反腐败与反贿赂规定
第二条 禁止向任何政府官员支付、承诺、提供款项或其他任何有价物品(直接或间接),以诱使该官员做出某种政府行为或决策帮助基金会获得或保持业务,或获取不正当的业务优势。同时也禁止基金会或个人运用另外的公司或个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三条 中国反贿赂法禁止任何个人或实体给政府工作人员或实体或非政府官员提供“钱或物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政府工作人员、实体和非政府人员被禁止接受“钱或物品”,以利用他/她的职位给行贿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作为一家公益机构,基金会致力于讲求诚信,并遵守中国反贿赂法等适用的法律。基金会要求代表基金会行事的工作人员、执行机构或其他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业务伙伴”)也作出相同的承诺。
第五条 政府官员的定义
(一)“政府官员”包括:
1、选举或任命的官员 (例如卫生部人员);
2、受雇于或代表政府机构或执行政府职能的企业行事的个人;
3、政党的官员或雇员,公共机构候选人,代理或代表政党行事的个人或政党职位的候选人;
4、受雇于或代表国际组织行事的个人,以及中国法律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员;
5、“政府”的含义包括中国政府的所有级别和分支(即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党的机构)。
(二)所有政府职员和国有或国家控制的企业(例如:公立医院、国有药店等)的所有雇员,均应视为政府官员。包括但不限于:
1、选举或任命的政府官员;
2、公务员;
3、政党的干部或雇员;
4、受雇于军队医院、政府运营或者控制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在政府特别工作组或委员会中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其他雇员(医生、护士、医院药房药剂师及其他人员、药店药剂师及其他人员等);
5、受雇于或代表国际机构的官员、雇员或个人,例如联合国、国际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
6、国家拥有、运营或者控制的企业的雇员(如国有商业公司的雇员等);
7、公立学校的行政和教务人员以及其他雇员(如大学教授、研究人员);
8、媒体、新闻机构、出版社的雇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记者、编辑、主编、校对等工作人员;
9、其他符合中国法律定义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章 与政府往来的腐败与贿赂防范
第六条 业务伙伴不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向政府官员行贿或提供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或是许诺要行贿或提供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授权进行行贿或提供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引诱该名官员颁布任何政府法令或作出决定来帮助基金会获得业务或保持业务;业务伙伴不能向政府官员支付报酬或是提供任何物品或好处,无论其价值如何,从而不恰当地诱使该名政府官员批准,报销,处方或购买基金会的产品,或影响临床试验的结果,或是用不恰当的方式来为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提供好处。
第七条 业务伙伴要理解当地法律,法规或操作程序(包括一些政府单位的强制性要求,例如公立医院或研究所等)是否提出了任何的限制,约束,或是对获得赔偿,财政支持,捐赠或是可能会提供给政府官员的礼品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业务伙伴在完成他们与基金会有关的活动时必须重视并遵守任何适用的限制。如果一名业务伙伴在与政府官员接触时,对于任何已知的限制,约束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还不确定,业务伙伴应在开展他们的活动之前与他或她的基金会主要联系人进行咨询。
第八条 业务伙伴必须传达其与政府和政府官员来往的相关事宜,并在其与政府和政府官员来往过程中遵守以下原则:
1、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允诺或批准支付腐败贿赂款项或向任何政府官员提供任何有价物品,以引诱政府官员执行或作出帮助基金会获取或保留业务的相关行为或决定。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不得向政府官员支付款项或提供任何物品(无论这些物品是否有价)或好处,将其作为对此类政府官员批准、补偿、指示或购买基金会产品的不恰当诱因,以影响临床试验的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基金会的业务活动不正当牟利。
2、在实施与基金会相关的活动时,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必须理解和遵守任何当地法律,法规或运作流程(包括政府实体,政府所有的医院或研究机构等的要求),在提供给政府官员的补偿、财政支持、捐款或礼物方面施加限制、约束或公开义务。如果业务伙伴不确定与政府官员来往的含义以及所适用的任何标明的限制、约束或公开要求,则该业务伙伴应在进行此类来往前与其基金会主要联系人进行咨询。
3、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不得提供好处费。“好处费”指支付给政府官员的少量酬劳,目的是确保和加快例行非随意性政府行为。好处费的示例包括支付好处费以加快应该按照正常顺序获得执照、许可或签证的过程。在业务伙伴或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人员收到或意识到有人申请或要求与基金会工作相关的好处费或贿赂时,该业务伙伴应在进行任何进一步行动前立即向其基金会主要联系人报告此类申请或要求。
第四章 商业贿赂防范
第九条 贪污受贿也可发生在非政府部门的商业对商业关系中。大多数国家/地区颁布有法律,禁止提供、允诺、给予、请求、接收、收受或同意接受金钱或任意有价物品以交换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禁止行为示例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贵重礼物、过度的接待、回扣或投资机会,从而不正当地引发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行为。基金会同事不得提供、给予、请求或接受贿赂,并且基金会的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也遵守相同的原则。
第十条 约束与私人企业和基金会同事来往的反贿赂和反腐败原则。
(一)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支付、允诺或批准支付腐败贿赂款项或向任何个人提供任何有价物品,以影响该人员向基金会提供不合法的业务利益。
(二)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请求、同意接受或接收作为任何款项或有价物品,以促使为基金会举行的商业活动不正当获利。
(三)基金会同事不得接收来自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的礼物、服务、额外津贴,款待或者超出代币或非高额价值的其他物品。此外,仅在极个别情况下或仅在恰当的送礼情况下允许接受价值不属高额的礼品。
第五章 腐败与贿赂报告制
第十一条 报告疑似或实际发生的违反行为
(一)基金会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疑似或实际发生此原则的违反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相关部门、领导报告。
(二)期望业务伙伴以及代表其与基金会协作的那些公司或人员报告违反这些反贿赂或反腐败原则或法律的情况。
(三)此类报告可以提供给业务伙伴在基金会的主要联系人,或者如果业务伙伴愿意,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基金会的合规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卫联心脑血管疾病防治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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